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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如何管理目前公務體系進用的非公務員人力,考試院與行政院再生歧見。考試院會日前審查銓敘部研擬的《契約人員人事條例》草案,行政院人事總處認為5類人員應該一體適用規範,銓敘部則反對混為一談,考試院會最後裁定雙方釐清問題後再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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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讓政府機關在用人方面更具彈性,銓敘部原就訂有《聘用人員人事條例》,在推動年金改革後,為了讓相關人員退休後的經濟安全也能有通盤制度性規範,考試院日前要求銓敘部一併考量相關議題,並將《聘用人員條例》更名為《契約人員人事條例》。

不過該條例在審查時,行政院人事總處要求,契約條例的規範對象應該納入所有以契約進用的人力,也就是說,目前公務機關的聘用、約僱、機要、聘任、派用等5類人員都應該要納入,以建立完整的契約用人法制。

但銓敘部認為,依照《公務人員任用法》授權制定的聘用條例,是規範專業或技術人員,約僱人員則是由行政院另訂辦法所進用的支援性人員,如果全數納入《契約人員人事條例》,會涉及不同的主政機關,而且要將現已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也納入,整合上會有困難。此外,聘用人員的法源為任用法第36條,屬政府簽訂公法上的行政契約,與勞基法所定的私法契約,屬性不同;聘用人員多有執行公權力事項,臨時人員業務則不涉公權力行使,屬性也不一樣。

人事總處則表示,人事總處是將政府機關的人力架構視為拼盤的概念,其中除了核心人力採用考試用人外,其他因特殊性、工作需求而進用者,包括聘用、約僱、聘任等人員,都屬實際成為政府人力者,既然法案名稱已修正為《契約人員人事條例》成人店,所有以契約進用之人力應作完整性的規範與立法。

由於雙方歧見頗深,考試院會在討論後決議,契約人員法制所欲規範的對象範疇,以及其定位屬性,涉及政府機關整體用人管理體系規劃,要求雙方再行釐清相關人員的法律關係及其定位等,再提報考試院討論。

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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