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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蔡清華/高雄報導〕去年11月高雄市一家知名飲料連鎖店女員工,上廁所時發現有人用手機偷拍,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店內一名陳姓男同事所為,報警提告,橋頭地院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,判處陳男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三萬元。判決指出,陳男去年11月12日9時40分許,在高雄市一家飲料店後方員工廁所,趁女同事上廁所時,持具有照相功能之SONY手機,由廁所門上方往下拍攝其上廁所之照片1 張,因女同事聽到相機拍照聲音,當天下午與同事討論並調閱監視器,遂報警處理而查獲,並查扣偷拍的行動電話1 支(含SIM 卡)。女店員長相甜美,為店內的鎮店之花,對同事所為十分氣憤,雖然陳男一再道歉,她仍堅提告訴。法官審理時,認為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,另考量被告非無賠償告訴人之意願,僅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仍有歧異,而未能達成和解,而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,判處陳男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三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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